关于深圳市金乐大酒店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补足指令书的送达公告
单位名称:深圳市金乐大酒店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伟绵
经查,深圳市金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员工闫永利缴纳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登记的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相关人员。现我局依法送达深(龙民)社限令[2015]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本指令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未依法为员工闫永利缴纳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截至2015年3月11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6102.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50号,(2014)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43号,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14]915号,养老保险补退流水账单等有关主要证据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保机构(地址:民治街道新区大道新景大厦6楼)补缴欠费本金6102.00元,滞纳金1932.18元(两项共计8034.18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15年3月11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相关规定,我局将采取强制征缴措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处理不服,可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察员:罗耀明、田大想,联系电话:23146063)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