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县十届政协一次会议第161号提案的答复函
程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招标方式方法,保证工程质量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主要内容。我县招投标过程恶意低价中标现象比较普遍,投标人恶意降低投标价格或串通多家投标人共同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实现降低平均基准价的目的,人为压低投标总价,夺取中标机会。低价中标后以种种理由强调履约困难,要求业主增加合同价款,通常难以保证工程质量要求。建议评标方法细化,加快电子化招投标。
二、提案回复情况。
针对您提出的改善工程招投标方式方法的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我局认为:一是按招投标相关政策规定,达到招标额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目前,我县施工的评标办法主要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国家没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时的“恶意报价”的标准,招标文件评标价的计算按照川建造价发〔2014〕***8号文件执行,市交易中心配置的评审设备无法对投标人的每一项单价进行评审;二是电子化招投标。关于电子化招投标,我局近年来多次向省市发改委咨询,呼吁尽快开展电子辅助评标,目前还没有电子评标的准确时间点;三是鉴于去年以来投标人低价投标、中标现象突出,我局会同行业主管、交易中心等部门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造价编制人员必须按相关政策编制报价,否则按相关规定对造价人员进行处理,探索在部分项目的报价中引入评审金额与控制价低于85%时应附依据并说明理由,依据或理由不充分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废标的处理,防止投标人通过恶意低价方式投标。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积极地推进电子招投标进程,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出台防止投标人低价投标办法,加强招投标监管,让仪陇的招投标市场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招投标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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