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办函〔2019〕89号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全程网络办理的通知
遂环办函〔2019〕89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全程网络办理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核技术应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第7号令)、《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的要求,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服务效能,经研究,我局决定优化辐射安全许可审批程序,实行全程网络办理,实现"无纸化办公,群众零跑路",现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网络办理指南(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唐纯
电 话:0825-2391513
邮 箱:359330054@qq.com
***:辐射安全许可证网络办理指南(试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
辐射安全许可证网络办理指南(试行)
一、办事流程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出辐射安全许可申请。
(二)系统受理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生态环境窗口工作人员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决定受理的,将申报材料录入"四川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受理编号,同时把一体化平台上的受理编号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提请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进行审查。
决定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资料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对"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中的已受理申请资料逐项审查,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中审批不通过,在审批意见中注明原因,并电话告知申报单位进行补正,申报单位按照审批意见要求补正,重新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此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现场核查
资料符合要求的,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或委托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提出是否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初审意见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五)网上审批
经资料、现场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单位,由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在市生态环境局内部系统提请局分管领导审批。领导审批结束后,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及时办理"四川政务一体化平台",同时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完成网络申请审批。窗口工作人员依据办理结果及时制证。
(六)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单位法人本人持个人身份证明原件(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或领取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原件(有效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申报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到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生态环境窗口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寄件送达: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生态环境窗口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收件信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寄件送达,并电话告知寄件单号。
确认收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收件方确认证书是否寄达。
二、办理类型及时限
辐射安全许申请审批、辐射安全变更审批、辐射安全延续审批、辐射安全注销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不含现场审查和技术评估时间。
三、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现场办理地点
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4楼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5-2310865(市生态环境窗口)
0825-2391513(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四、事项办理
(一)辐射安全许申请审批
适用范围 |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使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
申请材料 |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活动种类和范围、台账明细登记、监测仪器、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共6份表格。填写完成后,打印《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扫描成PDF文件上传至***3。 2、已有或拟有放射源明细表、已有或拟有射线装置明细表。 3、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设立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文件 (2)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学历证明 (3)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合格证 (4)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5)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6)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7)设备检修维护制度(适用范围:使用) (8)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适用范围:使用)或台账管理制度(适用范围:生产、销售) (9)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10)人员个人剂量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方案 (11)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2)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不涉及的放射性"三废"的不要求) (13)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仅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治疗的单位提供) |
网办要求 | 1、本表格中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鲜章,依次分开扫描成PDF文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3。 2、所有扫描件文件名均应与扫描件内容一致。如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扫描件文件命名: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3、所有材料纸质档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
(二)辐射安全许可变更审批
适用范围 |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申请条件 |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
申请材料 |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填报,填写完成后,打印《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1,纸质档存档备查; 2、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扫描上传至***1,纸质档存档备查。 |
网办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备,信息填写完整。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邮寄至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4楼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窗口,联系人:黄辉;联系电话:0825-2310865。 |
(三)辐射安全许可延续审批
适用范围 |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申请材料 |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活动种类和范围、台账明细登记、监测仪器、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共6份表格。填写完成后,打印《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加盖公章,扫描成PDF文件上传至***3。 2、监测报告(原件PDF扫描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2) (1)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内的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监测 (2)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3)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辐射监测报告(若出现个人剂量、工作场所辐射水平或表面污染等监测值超出剂量约束值或管理目标值等异常情况,须补充提交调查报告,说明结果异常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原件加盖单位公章PDF扫描件。命名为"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3),主要内容包括: (1)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2)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3)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最新台账 (4)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5)辐射事故/事件应急管理情况 (6)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及落实情况,汇总持证期间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处罚意见及落实情况 4、证明材料(原件PDF扫描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5): (1)申请单位发布的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文件中需明确辐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2)辐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辐射工作经历说明3份文件) (3)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按照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中顺序排列) (4)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记录(持证期间最近一年) (5)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辐射防护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监测方案和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 |
网办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备,信息填写完整。 2、本表格中材料依次分开扫描成PDF文件,所有扫描件文件名均应与扫描件内容一致。如第一季度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扫描件文件命名:第一季度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3、所有材料纸质档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
(四)辐射安全许可注销审批
适用范围 |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
申请材料 |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填写完成后,打印《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加盖公章,扫描成PDF文件上传至***1,纸质档存档备查; 2、辐射安全许可注销申请报告; 3、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有放射源单位);如需退役环评的需附已有或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PDF(内容清晰可辨)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2; 4、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PDF格式(内容清晰可辨)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3; 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扫描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的***4,PDF格式(内容清晰可辨)。 |
网办要求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邮寄至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4楼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窗口,联系人:黄辉;联系电话:0825-2310865。 |
五、注意事项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要严格利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在申报系统中注册账号,据实填写单位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账号实行专人专管,加入遂宁核与辐射环境监管QQ工作群(群号312023518)以便后续工作开展。
(二)本通知至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变更、延续、注销申请纸质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