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公布20142015年全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县财政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了《旺苍县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日前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文件明确了我县2014-2015年政府采购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目前执行的目录及限额标准相比,新的目录主要有以下变动:
一是采用了全国统一的目录编码。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目录分类规定进行目录编码,保证我县政府采购统计口径与财政部相一致。
二是调整了部分集中采购品目。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要求,参考省、市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新增、细分或取消了部分采购品目;同时,明确单位预算10万元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专用项目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三是提高了部分采购品目采购标准及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设置了更加灵活采购的通道,根据实际需要提高了照相机及器材等部分采购品目采购标准;将分散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限额标准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四是提高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随着财政支出范围的调整,越来越多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纳入到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围;从加快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进度角度出发,参考省、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新目录工程类项目200万元数额标准不变,将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数额标准由50万元调整至60万元,将有利于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及效益。
对于实施要求,县内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县财政局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