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财政职能突出服务角色全力推进老龄事业更好发展
近年来,市财政局积极围绕《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发〔2011〕18号)文件要求,立足本职,突出服务特色,全力做好老龄工作。特别是在农村老年人救助金发放、资助农村老年人参加新农合、城乡养老保险试点、引导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支持老有所为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一、救助发放,财政保障。 从2006年到2011年连续5年时间,把下达老年人生活救助资金作为开年重点工作。自2005年《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75-89周岁每人每年360元,9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年960元发放。2012年,全市农村老年人保障人数达到49***6人,全年发放资金3445万元。同时,为方便老年人出行,市财政每年列支大额资金用于其交通补助。2012年度,市财政安排7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
二、养老保险,财政监管。我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4号)文件,积极探索出台了《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1〕11号)文件,设计了13档个人缴费标准、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分设的全新模式。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120元,居全省首位。市财政安排资金1.07亿元用于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和参保人员的补助,财政部门按月核实个人缴费金额和拨付发放金额,确保养老保险资金及时、准确到人。同时,加强养老金专户管理,确保其保值增值。
三、老人医保,财政代缴。我市自2003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在确保财政正常补助资金的前提下,重点考虑农村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农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参合困难,并由市财政对其进行资助。仅2012年,市财政就为72***1名70周岁老年人代缴参合资金436万元,不仅从制度设计上更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确保了新农合制度运行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四、社会养老,财政引导。为进一步大力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市财政联合市老龄办出台了《关于印发东营市老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养老服务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社〔2012〕26号)文件,对50张床位以上和50张床位一下1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市财政将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奖补和适当的补助,同时按照供养老人的实际运营床位给予每床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此外,市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特色城镇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目前,市财政将联合市老龄办拟对全市8家养老服务机构、5个老年社团和11个老年活动室进行实地评审,以确定本年度专项扶持项目。
五、银龄援农,财政支持。市财政配合市老龄以突出“银龄援农”为主题,以建设老年科研基地为重点,积极搭建老有所为平台。全市先后累计投入财政资金50万元,支持老年专家、学者、专业技术能手开展了60余个农业科研项目,组织科技讲座近百场次,受益群众达万余人。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实施黄蓝两大国家战略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时期,因此继续做好服务工作,促进老龄工作再上台阶,是各级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市财政部门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勇于担当,扎实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统筹兼顾好人口老龄化与财政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在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和改善民生的前提下,加快老龄事业发展,为全市广大老年人服好务,服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