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鼓励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出台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
第一条 对引荐投资项目到东营港开发区区域内,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且经项目投资方书面认定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奖励。
第二条 投资项目是指由县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区投资的,并经认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鼓励类的新项目。投资项目应属于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新兴产业、港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总部经济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引进世界500强或世界500强与区内企业股权合并或兼并重组项目,且实际到位外来资金达到20亿元以上、占股比例在51%以上的,按年度新增地方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年度净资产1亿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贡献不少于2000万元的,按年度地方贡献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积极创新招商方式,实行委托招商。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签订正式合同。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合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