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家禁限用农药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具体实际,现就加强国家禁限用农药管理通告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第194号、199号、274号、1586号、2032号公告,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下列国家禁用、限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俗称黑药)、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俗称甲基1605)、对硫磷(俗称1605)、久效磷、磷胺、甲拌磷(俗称3911)、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俗称呋喃丹)、涕灭威(俗称神农丹)、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杀扑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俗称比久)、水胺硫磷、灭多威、硫线磷、硫丹、溴甲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磷化铝、氧(化)乐果等。
二、县政府将组织彻查收缴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个体种植户,凡于2014年8月30日前将禁限用农药主动上缴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不再追究责任;凡逾期不上缴的,一经发现,当场收缴,并由县农业、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根据查处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现金奖励。举报电话:6985110、6969458(县农业局)、110(县公安局)。
特此通告。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