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丢了我的货
1月18日,孔先生从沧州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电采暖炉。当天,电采暖炉的生产厂家通过快递公司发往桓台。1月19日,孔先生到该快递公司桓台分公司查收货物。该公司工作人员称没有收到从沧州发过来的电采暖炉。事后,孔先生与厂家联系,厂家明确表示1月18日货已准时发出。一星期内,孔先生先后3次到该公司咨询货物情况,均被告知未到。
2月12日,孔先生再次来到该公司查询,公司工作人员仍说货物未到。孔先生觉着20多天的时间货物早应该到达,便要求进入仓库查找。在公司的仓库内孔先生发现了自己购买的电采暖炉,上面已经落满灰尘。
经核对,孔先生购买的电采暖炉1月19日就已经到达桓台分公司。孔先生要求提走货物,公司工作人员却要求孔先生先交纳24天的货物寄存费。孔先生认为自己未能及时提走货物是因为该公司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是他们延误了自己的提货时间,要交纳货物寄存费不合理,所以拒交。
2月15日,孔先生再次来到该公司仓库提货时发现,自己购买的电采暖炉不见了。孔先生要求该公司按照货物实际价格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该公司已未写“保价”为由,不予全额赔付,只肯按协议给予500元赔偿。孔先生认为自己有购物***,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3000元的货物是由快递公司丢失的,应该由快递公司负全责,应予以原价赔偿,双方不能达成共识,问题迟迟未能解决。
近日,孔先生将该快递公司桓台分公司投诉到桓台县消费者协会。县消协立即与该快递公司及该公司总部进行了联系。该公司证实货物确实是被他们弄丢的,但却不肯对孔先生给予全额赔偿,理由是当时快递货物时没写“保价”。了解了事情的整个经过后,县消协按照《快递服务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为对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快递公司给予孔先生2500元的赔偿。
桓台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快递物品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正规的快递公司;对于贵重物品,尽可能填写“保价”金额;要索要凭证或保留记录,出现问题及时与商家联系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