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困难多人民调解来帮助
高青县言灵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一起关于“变更抚养权”的纠纷。当事人张女士和李先生已于去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两人的婚生女(今年已满10周岁),当时跟随父亲生活,但是随着张女士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和对女儿的思念之情,张女士就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在双方私下协商了几次未果后,张女士走进了调解室,来寻求帮助。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女由张女士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张女士的女儿已经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女儿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人民调解员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综合张女士自身情况和女儿的意愿,调解员建议采取最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方式。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