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团购券节假日失效
自从有了团购之后,方便了不少消费者的“吃喝玩乐”,团购比较划算,经常能以一半甚至更低的价格享受到同等的待遇。但是,如果你满怀期待地去使用团购券,却被告知不能用,是不是会大失所望呢?今年1月份,消费者王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事。
1月中旬,消费者王先生在某团购网站上购买了某餐饮店的一份价值118元的团购券,马上就要过年了,王先生一直未使用。过年期间,王先生约朋友一起聚会,想起还有一张餐饮店优惠券,便与朋友直接前往该店。“那天正好是农历正月初六,我还提前登陆团购时的网站看了看,上面写得很清楚,‘2017年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不可使用团购券’,我便和朋友放心地去了。”王先生告诉记者,吃完饭结账时,他出示了该优惠券,可是服务员告诉他节假日不可以用,并指责他没有提前打电话问情况。王先生气愤地与服务员争辩起来,得到的答复竟是团购券节假日都不可用是行业潜规则。无奈之下,王先生遂拨打12315向工商机关投诉。
县消保委城区分会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到,王先生购买团购券的网站上只标识“2017年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不可用券”的说明,没有其他限制消费的条件,也没有节假日不可用券的一般消费说明,而且该餐饮店的店堂内也没有公示任何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因此,经营者提出的所有限制性条件都应在消费者购买时告知,而不应在出现纠纷时指责消费者当初没有问清楚,未告知消费者的限制性条件理应认定为不成立。经调解,该餐饮店向王先生进行赔礼道歉,并为他办理了退券返现。
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说,由于节假日人流量比较大,很多商家可能无法接待使用团购券的顾客。通常情况下,消保委会以当初团购时商家制定的网络页面,或者是团购券上标明的相关条款为依据,如果商家并没有标明在节假日不可使用的说明,消费者则有权在有效期内任意时间内消费。在此提醒,商家搞团购等促销活动时,一定要明示限制条件。消费者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不妨多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及时主动了解和掌握一些动态信息,防止发生消费纠纷。同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在自己无法解决时,可以拨打12315寻求援助。(苗娟 王洁音 崔佃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