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的通知
关于申报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的通知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中小微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小微企业成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 4号)、《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行动计划(2016年—2018年)》(济政发[2016]28号)、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济财企[2017]6号)、《关于组织申报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补贴的通知》(济财企[2018]9号)文件精神,现对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及担保公司业务组织申报财政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补贴
为鼓励我市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融资费用(含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下同)补贴。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一)补贴对象
1、在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进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2、企业成立两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营状况良好,按时纳税,无不良纳税记录。
3、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贷款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济发改信用[2018]3号)文件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材料不予受理。
5、补贴对象不含个体工商户、房地产企业及散乱污企业。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1、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4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50%申请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担保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的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贴息政策。
3、申请融资费用补贴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4、融资费用业务发生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企业的基本情况,纳税及贷款情况,利息支出情况(与企业财务报表应完全一致)。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纳税登记证复印件。
3、经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具有防伪标识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4、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单据(复印件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及企业公章)。
5、申报企业材料真实性承诺。申报企业材料真实性承诺。申报企业必须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加盖企业公章)。
6、申报企业贷款贴息不重复申报承诺。申报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的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贴息政策,如已申报其他部门的贴息,本次不能申报。申报企业必须出具本次申请贴息是首次也是唯一一次申报的承诺(加盖企业公章)。
7、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补助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补助。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和奖励。
1、业务补助。对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对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担保公司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业务增量奖励。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市范围内(下同)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公司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的,且年度担保业务总额超过净资产3倍的,给予20万元的业务增量奖励;年度担保业务总额超过净资产4倍的,给予30万元的业务增量奖励,以此类推。每家担保公司每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业务补助的担保机构,在同一年度内的担保业务,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补助政策。
4、担保业务发生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经金融部门批准的独立企业法人,拥有在我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质证明,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2、依法设立时间超过2年,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1年以上,会计信用、纳税信用以及银行信用良好。
3、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担保业务;按时纳税,对地方财政有一定贡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按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
4、当年担保业务额超过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
5、按时向市中小企业管理办公室报送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信息。
(三)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情况(与企业财务报表应完全一致)。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金融主管部门发放的允许在我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质证明(复印并加盖公章)。
3、经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具有防伪标识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并加盖公章)。
4、经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具有防伪标识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复印并加盖公章)。
5、担保机构收取担保业务费凭证及每笔业务执行的担保费率明细表和向贷款银行存取保证金的凭证(复印并加盖公章)以及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明细汇总表。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要求的各相关企业、担保机构请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2份,A4纸张印制),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邱骋
联系电话:88112658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柳埠街道办事处历城三职专院内
四、资金监督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除收回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取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本通知与以前有关政策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申报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的通知.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