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农妇贩卖假币34万一审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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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5日发表
本网讯 日前,因犯有购买、出售假币罪,农妇占某玉经由电白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51岁的占某玉又名詹某玉,系电白县黄岭镇水西村委会石牌垌村农民。2008年11月,占某玉在高州市云潭汽车站向他人以2元真币兑换100元假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342900元假人民币,并购买了6瓶“定型水”一起拿回家存放在其旧屋里,准备用这6瓶“定型水”对这些假币进行简单加工后,再以3元真币兑换100元假人民币的价格出售。2009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电白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占某玉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在其旧屋中搜查出假人民币342920元及用于假币加工的“定型水”6瓶。
记者 黄昌明 通讯员 罗丽贤 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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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00:27:3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