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编办四明确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工作
为有效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规范事业单位行为,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职能,宿城区编办对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印章备案工作进行再核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印章刻制条件。经编办所属事业单位登记局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方可刻制印章,印制的单位名称,应与事业单位登记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
二是明确印章备案程序。依法进行新设立登记和单位名称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报公安部门审核备案,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刻制印章后,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局印发的《事业单位印章备案表》,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事业单位登记局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三是明确印章收缴权限。单位名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后,须将原单位印章送至事业单位登记局,由区事监管局收缴,填写《事业单位印章收缴登记表》进行登记。
四是明确印章管理责任。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明确专人管理印章,对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注销登记、单位使用的印章与核准登记名称不一致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督促整改印章名称不规范的问题,促进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