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公安局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
案件当事人及被监督人基本信息 | ||||
案 由 | ||||
案件当事人 | 姓名(名称) | 联系方式 | ||
地址 | ||||
被监督人 | ||||
监督意见 | ||||
提示:请案件当事人按照本卡载明的监督事项范围,实事求是地填写监督意见,并请写明具体事实依据。案件当事人若只是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请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反映。 | ||||
案件当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主要监督事项 | ||||
(1)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常办理案件的;(2)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的;(3)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4)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5)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6)案件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不当接触交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等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牟利的;(7)违规私下接触当事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8)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源、约定比例分成案件代理费用的;(9)接受案件当事人支付的出差食宿费用的;(10)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11)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 ||||
监督意见的反馈及查询方式 | ||||
案件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可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后,对本单位在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填写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直接邮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报送本单位督察部门。 邮寄地址:靖江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收);邮编:214500。 本单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举报电话:0523-84810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