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新规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近期,靖江市住建局、人行靖江支行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范围、主体、重点监管额度、监管部门职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监管银行职责、监管协议签订等内容。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分期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和其他方式利用项目资源融得的资金等。
《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拨付使用要求,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支取节点和提取比例,节点比例设置主要考虑了工程建设进度相对应的工程造价,以确保账户剩余资金可以完成后续工程建设。监管项目初始登记结束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后,方可全额拨付监管项目的剩余监管资金。
根据《通知》,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将被严密“监控”。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提交至市住建局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项目售楼处公示栏内公示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购房人凭网签合同中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单》到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将购房款(首付款、全款等)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它账号、其它方式另行收取房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须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有效合同,不得以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
《通知》还明确,根据市住建局建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有关部门将视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等级,监管机构实行监管项目重点监管资金差别化管理。同时,有关部门将定期对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约谈、责令整改、限制销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