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4〕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区各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防控风险,建立健全分类科学、分配有效、注重绩效的专项资金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1.完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围绕区委、区政府政策目标和中心工作由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各部门研究制定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设立目标、管理职责、申报条件、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
2.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区各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细化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设立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和项目内容,不得将专项资金预留在部门进行二次分配。
3.强化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区各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编入专项资金预算。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4.严格专项资金预算约束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审批,按预算调整程序执行。
5.稳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项目论证、评审、公示制度,并将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相关政策依据、分配结果和使用效益及时向社会公开,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规范运作。
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健全专项资金支付办法
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区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逐步取消专户核算,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制订控制标准、优化审核流程,构建规范、高效的资金支付监管体系,切实保障专项资金支付安全。
区各部门要强化作为专项资金使用主体的责任意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形成与财政部门紧密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2.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区各部门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除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将专项资金违规用于“三公”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对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对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专项资金,要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加强专项资金支付审核
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和各项制度要求,加强对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的审核把关,对无预算、超预算用款申请,一律按规定退回不予支付。
4.建立专项资金清算制度
区各部门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对项目结余资金应予以收回。
三、强化监督和绩效管理
1.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拨付事前监控,每年选取部分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健全内部监督(审计)机制,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每年要达到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量的20%以上。对重点专项资金加大***审计力度,发挥审计数字化平台和联网审计系统作用,逐步建立事中监督与事后审计相结合的专项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2.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评价
区财政部门牵头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每年选取部分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区各部门要对专项资金投入、产出和效果进行绩效自评价,并将年初评价计划和最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除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外,研究探索借助社会力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社会专家、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绩效评价。
3.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对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管理规范的专项资金,予以继续支持;对未达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反映使用效益差的专项资金,可以缓拨、核减甚至取消。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预算分配相结合的机制,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四、组织专项资金整顿规范工作检查
8月开始,由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2013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采用区各部门自查与检查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工作方案由检查组具体制订、组织实施,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检查工作方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 |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印发 | |
***: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防控风险,建立健全分类科学、分配有效、注重绩效的专项资金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规范整顿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工作要求,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特制订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专项资金检查领导小组,由副区长陈潺嵋任组长,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三家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二、清理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清理检查的范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
这次清理检查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围绕区委、区政府政策目标和中心工作由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清理检查的内容,是对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三、清理检查的相关要求
围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用性开展清理检查工作。主要检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无下列情况:
1、专项申请的基本资料是否属实,有无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问题;
2、项目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情况。专项资金是否按照事业和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全额拨付到位;资金使用是否严格执行省、市和区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有无滞留资金问题;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或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项目资金使用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标制、公示制、报帐制、政府采购制。
3、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报帐凭证、票据等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实行专户或专账管理。
区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本着自查自纠为主、重点检查为辅。在清理检查工作中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出的问题并积极进行整改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故意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检查后仍发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主管科室和检查人员责任。对清理中发现触犯刑法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清理检查的方式和方法
清理检查的方式是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首先进行自查清理,如实填报《区财政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查情况表》。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自查清理工作,收集、审核、汇总《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查情况表》,上报全区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检查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
自查清理阶段结束后,领导小组将组织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相关人员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清理检查的方法是查阅报帐凭证、票据、账薄,实地查看项目,相关人员约谈等。
区财政局要加强财务管理和日常监督,规范单位的财务运行,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出的问题,要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五、清理检查实施步骤
为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1.准备阶段:2014年8月初,区委、区政府召开相关会议,成立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检查方案。
2.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8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于前将《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查情况表》及自查自纠总结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收集的自查表进行审核、汇总,并于前将汇总情况和清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重点检查的单位上报检查领导小组。
3.重点检查阶段:2014年9月,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相关人员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
4.汇总分析阶段:2014年10月,检查小组在自查上报、审查核实工作基础上,对核查结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向区委、区政府的汇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