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出台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
为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盐城市政府近日正式出台《盐城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据悉,《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相片;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就读证明等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据了解,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将享有义务教育等系列基本公共服务。居住证为一人一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