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邵汇大虾火锅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大市)食药监餐罚字〔2017〕食-087号
当事人:沈阳市大东区邵汇大虾火锅店
地址(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160号3门
邮编:110042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92210104MA0TUKJE7U
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JY221****0004970
业主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素梅 职务:业主 性别:女
违法事实:
2017年10月22 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沈阳市大东区邵汇大虾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食品安全的有关问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克东腐乳汁8袋,75克/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家为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
当事人存在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同日,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采购使用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克东腐乳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采购使用该种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克东腐乳汁。
25 日,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进行了本案有关情况调查,并现场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
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于2017年9月10日从和平区南二批发市场个体户手中以每袋2元的价格购进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克东腐乳汁8袋(保质期为12个月)。2017年 10 月22 日该经营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未开封的8袋克东腐乳汁被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三、证据材料
1、沈阳市大东区邵汇大虾火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合法从事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2、沈阳市大东区邵汇大虾火锅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合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3、沈阳市大东区邵汇大虾火锅店业主宋素梅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合法身份证明;
4、《本案件情况说明材料》:证明当事人宋素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采购使用上述无生产日期的克东腐乳汁的违法事实有关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采购使用无生产日期的克东腐乳汁的违法事实情况;
6、(沈大市)食药监餐责改[2017]第食3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2日发现当事人采购使用上述无生产日期的克东腐乳汁违法事实后责令其整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7、《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当事人采购使用上述无生产日期的克东腐乳汁的违法事实相关情况;
8、(沈大市)食药监餐责改复[2017]第食302号《责令改正复核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采购使用无生产日期的克东腐乳汁违法事实责令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性复查的情况;
9、(沈大市)食药监餐登保处[2017]第食302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决定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违法采购使用无生产日期的克东腐乳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四、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从轻处罚理由:
1、在2017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17年10月22日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沈大市食药监餐责改[2017] 第食302号)的内容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复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错误,未发现无生产日期的克东腐乳汁,现所采购的克东腐乳汁生产日期等标识清楚,在规定保质期内使用,生产许可、质检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齐全。也未发现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当事人表示已主动中止了与原供应无生产日期克东腐乳汁的个体户合作,改由有合法手续能提供合格产品的供货商手中购入食品原料。并表示对原来进货查验制度执行不力,台账记录不及时的行为已经认识到错误,已经对店内工作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落实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到人,加强食品原料购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台账记录的管理。
2、本案中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予以积极配合,积极改正错误。其使用所采购的8袋无生产日期的克东腐乳汁还未开封使用,应适用于从轻处罚情形,因此建议从轻处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根据《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39)2.1从轻处罚基准:并处五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2.2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2.2.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上所述,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生产日期的克东腐乳汁8袋(75克/袋);
2、罚款8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大东支行缴纳罚没款,账户名:301****286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章)
2017 年12月14 日
注:本文书应制作三份,第一份随案卷归档,第二份送达给被处罚单位(人),第三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