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区档案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说明
由于行政许可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应条款有修改,取消了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权, 所以我局参照市档案局取消该项行政许可权
2016年11月7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