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为推进本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决策失误,对国家、集体、人民财产和生存条件造成无法弥补的过错,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指关系国计民生、与人的生存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公共性的重大行政决定,包括土地、自然资源、能源等的重大开发和投资项目的引进与建设及其他重大行政决定。
第二条 本街道重大行政决策机构由党政领导集体组成(以下简称决策机构)。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前,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一、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核准重大行政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违背,确定其合法性;
二、重大决策做出前要进行调研, 通过社会调查、法律法规咨询、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理性。
三、调研结束后要写出调查报告和决策建议,为决策机构提供科学、合法的决策依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做出要经过科学论证,集体讨论。
一、在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前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决策的实施
效果进行科学性预测,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前景、环境影响、社会效益等多方面进行调研和分析,做出可行性报告;
二、重大决策的作出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集思广议,
杜绝一言堂。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要举行听证。
一、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在指定部门人员主持下,举行由决策当事人(办事处领导班子及重大决策相关利益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议。向决策实行的相关利益人告知决策的内容,决策实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征集民意,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发言权;
本规定所称听证,
二、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2、保护和便利决策人和相关利益行使陈述权、知情权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要进行民意评估和社会调查: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积极采纳群众观点、意见,做好民意评估工作,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评估工作上报到街道。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评估审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权力的设立和运作真正顺民心、合民意。
三、实施机关要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定期对评估意见和调查结果进行整理。
四、制定机关对调查报告和评估建议中的疑义或者有遗漏的情节,应责成相关部门补充调研,以便充实和完善。
第七条 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适用于本街道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三、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九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 给予行政处分;
六、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