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东区婚姻登记处增设拍照项目的建议(第184145号)的答复
何秋明代表:
您在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大东区婚姻登记处增设拍照项目”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大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方便群众,原来设有照相室,采取自愿原则,为没带证件照片并有需要的当事人有偿拍摄婚姻登记证件照。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9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的通知》(民函[2020]40号)、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民事函[2020]49号)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开展任何收费服务项目,严禁收取婚姻登记费和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严禁收取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所需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费,严禁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搭售商品,婚姻登记场所内不得引入婚纱摄影、婚庆服务、打字复印、收费拍照等任何形式的经营服务机构。因此,2020年初沈阳市各区婚姻登记处均已取消了有偿拍摄服务。
下一步,为方便当事人,我局将积极向区财政争取资金实现免费拍摄证件照,或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婚姻登记场所外引进第三方自助照相设备。
感谢代表对大东区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