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新天地超市上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行为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大市)食药监食罚〔2016〕第园-015 号
关于对沈阳市大东区新天地超市上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孙立秋(沈阳市大东区新天地超市上园店)
地址(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59号5门 邮编:110044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编号:210***********3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2012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立秋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一、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10日上午10点20分,我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地址为大东区合作街59号5门的沈阳市大东区新天地超市上园店售卖散装食品饼干,而负责人孙立秋现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项目并没有散装食品销售,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并未办理申请变更许可经营项目手续。现场进行了拍照留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沈大市食药监食责改〔2016〕第园-001号),责令立即整改。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大市食药监食当罚〔2016〕第园-001号),给予警告。2016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复核时,发现当事人未整改,仍在售卖散装食品饼干,并且未申请办理变更许可经营项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复核笔录》(沈大市食药监食责改复〔2016〕第园-001号)。
2016年10月18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们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16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孙立秋进行了本案情况调查,并现场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孙立秋称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由于老家有急事,于是返回老家,17日中午刚刚返回沈阳,尚未来得及申请办理变更许可经营项目手续。离开期间已经告知店员暂时不要售卖散装食品饼干,而店员怕这期间食品变质,又看所剩不多,所以打算把剩余食品卖完。截止到17日,孙立秋返回时食品尚未卖完,仍在售卖。当事人孙立秋已提供所售卖的散装饼干的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孙立秋已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相关证据:
1、沈阳市大东区新天地超市上园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当事人合法的经营资格;
2、沈阳市大东区新天地超市上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当事人合法的食品经营资格;
3、沈阳市大东区新天地超市上园店经营者孙立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2016年10月10日和2016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5、沈大市食药监食责改〔2016〕第园-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10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沈大市食药监食当罚〔2016〕第园-0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7、沈大市食药监食责改复〔2016〕第园-001号《责令改正复核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责令复核时,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8、《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情况;
9、《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变更许可经营项目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10日及2016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三、违法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已构成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数额:(一)法定罚款为上下限数额幅度或者倍数幅度(或者固定倍数)。适用从轻处罚的,应当低于中间阶次;适用减轻处罚,是数额的,按下限数额的50%确定,是倍数的,在下限倍数以下降低1个整数倍,下限倍数为1倍的,按1倍罚款数额的50%确定;适用从重处罚的,应当高于中间阶次;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处罚。”的规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银行沈阳大东支行,账户名:沈阳市大东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1****286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注:本文书应制作三份,第一份随案卷归档,第二份送达给被处罚单位(人),第三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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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天地上园-38行政处罚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