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皇姑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行政审批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皇姑区的营商环境,现将2021版《皇姑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皇姑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清单。凡未纳入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增或变相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各政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等场所和平台公布本部门所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监管,指导督促本行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制度,推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
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工作由全省统一领导。本清单发布后,因法律、法规或者***决定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原因,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审批部门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商改办或者对口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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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版公示).xlsx
皇姑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2021版).xls
皇姑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