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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创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4日发表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房产局:

  为认真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营造更加优良的创业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争创省级创业型区县(市)

  鼓励各地区积极争创省级创业型区县(市),对于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区县(市)的,省财政一次性加拨50万就业专项资金,市财政按照省级补贴标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奖励范围:被评为省级创业型县区(市)的区县(市)。

  (三)奖励标准:市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标准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区县(市)填写《省级创业型县区(市)奖励资金审批表》(***1),并附获得省级创业型县区(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五)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六)资金拨付: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交的资料,审核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获奖区县(市)。

  (七)资金使用:市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就业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统筹用于本地区就业扶持政策支出。

  二、吸引人才就业创业房租补贴

  对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以及学士在25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就业人员凭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缴税证明等,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补贴与我市公租房政策不同时享受。

  (一)责任部门: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房产局。

  (二)补贴范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2015年1月1日以后来沈就业创业,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以及学士在25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未正在或曾经享受过我市公租房政策,可以申请房租补贴。

  (三)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800元/月,硕士毕业生400元/月,学士毕业生200元/月。

  (四)补贴期限: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

  (五)补贴申报:租房补贴每年申报一次。在沈实现就业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区;在沈实现创业的,按创业项目所在地,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上一年度房租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前。
在沈实现就业人员提供要件:

  1.《在沈就业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表》(***2);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及第二页与尾页的复印件;

  4.社保缴费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5.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房产部门出具的原籍非本市证明、在沈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证明及未正在或曾经租住公租房证明。

  在沈实现创业人员提供要件:

  1.《在沈创业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表》(***3);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房产部门出具的原籍非本市证明、在沈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证明及未正在或曾经租住公租房证明。

  (六)补贴审核: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条件进行初审,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七)资金来源:房租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承担部分给予50%补助。

  (八)资金拨付:每年8月末前,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填写《在沈就业毕业生租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4)、《在沈创业毕业生租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5),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送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将市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部门。

  三、创业担保贷款补充规定

  (一)名称变更:将小额担保贷款更名为创业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更改为小微企业贷款。
  (二)贷款对象: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等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三)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8万元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营项目: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

  (五)贴息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其余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贴息。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由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担保,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1%,由市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一半。

  (六)网络创业者申办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1.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的网络商户创业者;2.以实名注册时间为准,稳定经营1年以上;3.用实名制截图的方式对其注册进行认定;4.提交近半年的交易额单据,且为正常经营状态;5.创业担保贷款其他规定条件。

  (七)其它未明确事宜,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中介机构等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公开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在我市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名失业人员补助500元的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补贴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中介机构或持有创业项目的自然人均可向社会公开推荐所掌握的创业项目,达到规定条件即可申请创业项目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三)补贴条件:项目发布方近两年内所提供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在我市实现创业且成功运营6个月以上,并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带动就业且与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项目。

  (四)创业项目发布:各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中介机构或持有创业项目的自然人每年向社会公开推荐的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创业项目,数量在10个以上(含10个),发布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使用,且发布机构不收取任何中介费用,具有连锁加盟性质的创业项目不享受创业项目补贴政策(免收连锁加盟费用的项目除外)。

  (五)补贴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创业项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创业企业每吸纳1人就业补助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项目发布单位补贴,吸纳就业人数以申报日前6个月内吸纳人数为准。

  (六)认定材料:

  1.《使用发布项目登记表》(***6);

  2.《创业项目运营情况介绍书》(***7);

  3.创业项目发布凭证;

  4.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企业招工备案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劳动合同原件及第二页与尾页的复印件;

  8.创业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单位盖章)。

  (七)补贴审核: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对审核合格的,填写《沈阳市创业扶持项目补贴申请表》(见***8)连同相关资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局送交复审资料。

  (八)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九)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交的资料,审核批准后将资金划拨至区、县(市)财政部门,由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补贴资金。

  五、优秀创业项目评选

  根据创业项目在创新水平、发展潜力、管理能力、社会效益和带动就业等方面条件,每年评选20个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其中,评选一等项目1个、二等项目5个、三等项目6个、四等项目8个,经公示无异议后,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评选范围:在我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可参与优秀创业项目评选。

  (三)评选条件:

  1.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业绩突出,从事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企业注册地在沈阳市。

  2.企业积极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积极促进员工实现高质量、稳定就业,在就业工作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作用。

  3.企业重视员工素质培养,有计划、有安排、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全面提升员工综合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4.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守履约,没有失信记录;重视员工劳动保障,劳动关系和谐,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事故,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经济、刑事案件。

  (四)项目申报:申报人可将《项目计划书》(***9)报送至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群团组织,报名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31日。

  (五)评选流程: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群团组织对所掌握的创业项目进行初审,评出5个优秀项目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及具体项目信息在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上公示无异议的,最终确定为优秀创业项目。

  申报优秀创业项目所需要件:

  1.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工商营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从事行业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3.工资手册、社保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及第二页与尾页的复印件;

  5.开展内部培训活动情况记录,相关影像资料;

  6.企业无违法、违纪情况承诺书。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守履约,没有失信记录;重视员工劳动保障,劳动关系和谐,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事故,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经济、刑事案件等;

  7.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的利润表,其中,成立两年以上的企业提供当年及上一年度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的利润表;

  8.上缴利税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9.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创业相关荣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组织或参与公益活动情况记录,活动服务人次,相关影像资料;

  11.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评选标准:评选采用量化考核的办法进行,考核标准包括:

  1.基础分分值(40分),包括企业经营项目、带动就业、员工培训和诚信情况等四项。

  2.加分项分值(60分),包括企业带动就业效果、发展潜力、社会效益和管理能力等四项。
按照《创业项目评分表》(***10)进行具体项目的评分,对基础分值达不到40分的项目,不列入优秀项目的评选范围。

  (七)奖励标准:活动评选出一等项目1个、二等项目5个、三等项目6个、四等项目8个,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八)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九)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群团组织,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群团组织在10个工作日将资金发放给获评企业。

  六、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评定奖励政策

  鼓励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平台建设,积极参与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认定。其中,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奖励范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器)、已纳入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且获得市级补贴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器)。

  (三)奖励标准:认定为市级孵化基地(器)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省级孵化基地(器)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基地(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不同级别的孵化基地(器),按照最高级别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申领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填写相应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认定资金奖励申请表》(***11),连同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五)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六)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依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交的审核合格的材料,经审核批准,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获评的创业孵化基地。

  (七)资金使用: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评定奖励资金用于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平台建设,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七、创业场地补贴

  对于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退役士兵等群体,给予每年6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一)责任部门: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补贴对象: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在沈租赁经营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场地租贴遵照沈人社发〔2015〕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身份要件:

  1.就业困难人员。(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凭本人身份证、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2)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凭本人身份证、《低保金领取证》和《边缘户救助证》。(3)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及《残疾人证》。(4)单亲抚养未成年者,持本人的离婚(丧偶)相关证明,《户口簿》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及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5)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及《就业创业证》。(6)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城镇自谋职业证》。2004年前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及县以上退伍安置部门证明,三级以上复员士官凭身份证、《退出现役证》及我市县以上退伍安置部门证明,外地来沈不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退出现役证》。(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凭身份证、《定期抚恤证》或《定期定量补助证》。 

  2.农民工。身份证、户籍证明。

  3.退役士兵。身份证、《退出现役证》。

  (四)补贴条件:于2015年1月1日后在沈阳自主创业,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

  (五)补贴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年6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其中,对实际年租金低于6000元的据实拨付。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六)补贴期限: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场地补贴。

  (七)补贴申报: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每年审定拨付一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场地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一、二季度。

  申请补贴所需要件:

  1.《沈阳市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12);

  2.本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创业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者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企业提供开户行账号。

  (八)补贴审核: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填写《沈阳市自主创业场地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13)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九)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十)资金拨付: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交的资料,审核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将资金发放到补贴申请者手中。

  八、“十佳优秀创业活动”评选

  支持“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导师分享会等活动,为创业者和投资机构提供对接平台。根据活动规模、内容、效果等方面条件,每年评选10个优秀创业活动,授予“沈阳市十佳优秀创业活动”称号。

  (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评选范围: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举办的规模在200人以上或系列活动累计参与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导师分享会等活动,均可报名参加评选。

  (三)申报方式:参评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名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

  申报材料:

  1.组织活动方案;

  2.活动当日影像资料;

  3.活动成果材料。

  (四)评选流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参评活动进行评审,经社会公示后,最终评选出“十佳优秀创业活动”。

  (五)评选标准: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内容、取得效果等方面对参评活动进行全面考评。

  (六)奖励方式:荣获“十佳优秀创业活动”的单位,将获得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状及荣誉证书,对其在活动组织中做出的贡献予以表彰。

  十、优秀创业导师团队评选

  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优秀创业导师团队。创业导师团队开展创业帮扶引导活动满1年的,根据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办法参与评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导师团队中服务满1年的创业导师每人每年1万元的培训补贴,每个优秀创业导师团队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评选范围:参评团队为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选的创业导师团队和“工青妇残”等群团组建的创业导师团队;导师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

  (三)创业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掌握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产业政策导向;

  2.热心参与公益性创业辅导工作,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备承担与创业辅导工作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业务能力;

  3.具有成功创办企业或者企业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

  4.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身体素质,能胜任创业辅导工作;

  5.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以上。

  (四)评选标准:创业导师团队的导师数量在10人以上(同一导师为多个创业导师团队服务的,只可选定一个创业导师团队进行申报),开展创业帮扶引导活动满一年,年开展活动不少于20场,年授课或帮扶时间不低于500小时,年服务人数不低于1000人。

  (五)活动形式与效果:活动可以采取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大讲堂或一对一帮扶等多种形式,必须有针对性,并达到最佳效果。

  (六)申报优秀创业导师团队所需的要件:

  1.《沈阳市申报优秀创业导师团队审批表》(***14);

  2.创业导师团队章程;

  3.创业导师团队导师明细;

  4.创业导师团队导师个人情况说明;

  5.创业导师团队导师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6.创业导师团队开展创业活动情况,提供活动开展情况汇总统计表,相关影像资料;

  7.创业导师团队开展创业帮扶或授课情况,包括创业帮扶或授课情况统计表,服务对象基本信息统计表,服务对象签到表,相关声音、影像资料。

  (七)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导师团队,每年第一季度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2.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团,对申请团队所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优秀创业导师团队。

  3.认定。评审结果及优秀创业导师团队相关信息将在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为沈阳市优秀创业导师团队。

  (八)补贴标准:每年评选优秀创业导师团队不超过10个,给予团队中服务满一年的创业导师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金补贴,每个优秀导师团队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九)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十)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评选出的优秀创业导师团队情况报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获评的优秀创业导师团队。

  十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

  对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操作程序

  (一)责任部门: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补贴对象: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在沈阳工商注册并处于年检有效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我市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沈阳市城乡户籍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

  (四)补贴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每新招收一名符合条件人员,财政部门给予用人企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费用社会统筹部分资金总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申请年度前一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五)补贴期限: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吸纳相关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六)补贴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年3月底前向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上一年度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材料;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标准拨付补贴资金后,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复审后,于每年8月底前送交市财政部门。

  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需报送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

  4.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明细表;

  5.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名册;

  6.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第二页与尾页的复印件;

  8.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9.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个人账户记实报表;

  11.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职工领取工资签字表;

  12.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承担部分给予50%的补助。

  (八)资金拨付:区、县(市)财政按照标准拨付补贴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交的资料,审核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补贴资金划拨至区级财政部门。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


  ***:1.省级创业型县区(市)奖励资金审批表

     2.在沈就业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表

     3.在沈创业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表

     4.在沈就业毕业生租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

     5.在沈创业毕业生租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

     6.使用发布项目登记表

     7.创业项目运营情况介绍书

     8.沈阳市创业扶持项目补贴申请表

     9.项目计划书

     10.创业项目评分表

     11.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认定资金奖励申请表

     12.沈阳市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13.沈阳市自主创业场地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

     14.沈阳市申报优秀创业导师团队审批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房产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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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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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06:57:2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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