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铁东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发[2007]12号)要求,对2005年印发的《铁东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东政发[2005]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铁东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7年7月18日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对于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全区应急管理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参照市政府和区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设置,尽快理顺各自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应急管理职责;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抓好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形成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铁东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4.2 应急经费保障
4.3 应急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治安维护
4.7 指挥场所保障
4.8 避难场所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铁东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鞍山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鞍山创造安全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发[2006]25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发[2007]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以下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铁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市应急委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制定,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区应急委备案。
(4)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在区应急委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制定,报区应急委备案。
(5)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基层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后,分别报区应急委及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报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报市、区应急委备案。
各社区和行政村也要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分别报所在街道和区应急委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不断补充和完善各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领导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市政府和各方面力量支援;领导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区长负责区应急委日常管理工作,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总协调。
2.2 办事机构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督促检查区应急委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区政府政务值班工作;接收和办理向区应急委领导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及时掌握和报告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负责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的有关工作;承担区级应急预案体系的管理职责;负责全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对全区各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
2.3 工作机构
承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处置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对未设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区应急委批准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作为处置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
各应急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组织和指挥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置;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急工作机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救援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设在各自主要办公部门,作为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办事机构,承担本地区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急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各社区(行政村)应急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和各自所属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4 专家组
区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应急工作机构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和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各社区(行政村)要设立政务值班暨应急值守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报工作,报区应急办备案;如电话和专人变更,要提前24小时报告区应急办,区政务值班电话暨应急值守电话:2699345、2699600,传真:2699345。我区接报工作也可借助全市接报平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消防接报平台(119)、交通事故接报平台(122)和急救中心接报平台(120)。
3.1 预测与预警
各应急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规定,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开展预测与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应急工作机构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区应急委,并通报给相关部门。区应急委将按照全区应急平台建设的统一部署,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各应急工作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委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由区应急委或经区应急委授权的街道办事处、部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对于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社区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相关责任部门报告,同时上报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酌情上报区应急委;事发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应急工作机构和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酌情启动相关预案;事发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应急工作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上报事件进展、处置情况,如实向区应急委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上报文字材料。其它应报告事项应在1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应急办。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应急委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根据我区实际,凡出现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被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及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向区应急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应急委值守电话设在区政府应急办,电话:2699345、2699600,传真:2699345。
区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区应急委领导的批示或指示迅速传达给有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并***反馈落实情况。
3.2.2 先期处置
当确定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和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
3.2.3 应急响应
3.2.3.1 分级响应(预案启动)
Ⅳ级以下预警事件,启动各街道应急预案和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报区应急委。Ⅳ级预警事件,启动铁东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同时报市应急委。Ⅰ级、Ⅱ级、Ⅲ级预警事件,启动铁东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同时报请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启动市应急预案。
3.2.3.2 扩大应急
当发生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1)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区应急委应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同时联系铁东区武装部、驻区单位等力量参与应急工作。
(2)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非常严重,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涉及周边地区,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城区乃至鞍山市、辽宁省或国家提供援助时,区应急委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委,请求上级政府直接指挥。指挥权移交后,区应急委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3.2.4 指挥与协调
区应急委根据区应急办的相关情况汇报作出决策,是突发公共事件的总指挥;区应急办是突发公共事件的总协调;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具体处置工作。
(1)当应急预案启动后,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应急工作机构牵头负责,与有关单位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并结合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处置和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应急工作机构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对Ⅲ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报市应急委,由市政府相关应急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
(4)区相关应急工作机构组织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专家组,迅速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依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随时***事态的进展情况,向区政府相关应急工作机构和区应急委报告,由区政府相关应急工作机构或区应急委上报市政府相关应急工作机构或市应急委,并协调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
(6)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应急工作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征集调用相关资源。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主动听从现场指挥,为事件处置提供便利条件。
3.2.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市、区应急委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对突发公共事件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区应急委。
3.3.3 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区新闻办根据区应急委授权,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统一的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以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助组织和自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4.2 应急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区财政局每年要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用作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区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应急物资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区应急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和配合,确保应急物资调配畅通。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存和调拨方案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治安维护
公安铁东分局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积极发动、组织群众和社会力量,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7 指挥场所保障
将区政府常务会议室(607)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心指挥场所,逐步建设和完善指挥和通信系统。
4.8 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防办负责及时提供区内所辖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区应急委应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要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为其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确保涉险和救援人员安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行政村)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演练,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类预案的演练工作。通过预案演练,不断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2 宣传和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各社区(行政村)要制作宣传手册和资料,并通过网络、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在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区政府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社区(行政村)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应对各社区(行政村)应急预案的制定管理工作予以必要指导。
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鞍东政发[2005]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