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告知书鞍千国土资听告字〔2015〕第4号
为实施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鞍山市人民政府拟征收你村部分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拟征收土地面积0.3998公顷,其中:旱地0.3799公顷、其他林地0.0065公顷、农村道路0.0134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执行。
(1)土地补偿标准:区片价格为75万元/公顷。
(2)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村因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益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地类等内容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如申请听证,请自接到本听证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千山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千山区分局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