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8第035号)
[2008]年第035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辽政地字[2008]375号批复批准将沙河镇灵山村集体土地1.02***公顷、羊草庄村集体土地3.4156公顷征为国有。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曙光路延伸工程
征收土地位置:灵山村1.02***公顷、羊草庄村3.4156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旱田 | 2.2721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菜田 | 1.3102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水田 | 0.3709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居民点用地 | 0.0397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工矿用地 | 0.3743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 7 倍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
农村道路 | 0.0748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 6 倍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位置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灵山村 | 10月24日至10月30日 | 灵山村委会 | 同登记时间 |
羊草庄村 | 10月24日至10月30日 | 羊草庄村委会 | 同登记时间 |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立山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