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2013年度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全面展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按照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要求,我市于2014年4月8日起,全面开展2013年度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汇交工作。
本次测绘成果汇交的范围及内容主要涉及2013年度(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完成的辽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成果,均应汇交测绘成果。各级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直接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汇交;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汇交。
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将作为市级科学发展观考评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注册测绘资质管理考核。未按规定时限汇交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不予受理2014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不再向其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同时依照《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本次汇交工作到2014年8月30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