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破产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的通知
鞍政发[2004]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破产、改制企业在破产、改制之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问题,保证我市供暖收费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印发之前经过法律程序已经宣布破产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仍按照《鞍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办法》(鞍政办发[2003]31号)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之后经过法律程序宣布破产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要将企业拖欠职工的采暖费补贴视为职工内欠一并予以处理。同时,按照《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鞍政办发[2003]30号)的有关标准,为退休人员预留 10年的采暖费补贴,由市、区社保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随养老金逐月发放。
破产企业在资产清算过程中必须足额预留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 预留足额费用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改制办提出处理意见,可由供暖专项调节资金给予部分补贴。
三、破产企业离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仍按照《市直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孀的采暖费补贴办法》鞍财城〔2003〕 234号)执行,各城区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后进行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将企业拖欠职工的采暖费补贴视为职工内欠一并予以处理。同时,按照《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有关标准,为离退休人员预留10年的采暖费补贴,由市、区社保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 随养老金逐月发放。
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进行改制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按照改制协议规定执行。
改制企业在改制之前拖欠供暖单位的采暖费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
五、本通知印发之后,企业实施破产、改制,其主管部门须将企业离退休人员明细表报市供暖办。市、区社保部门在接收破产、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后,须将该企业预留采暖费情况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明细表报市供暖办。
六、已经足额预留采暖费补贴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享受《鞍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00 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