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进一步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2016年5月28日,赵爱军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适用于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活动。同时,进一步明确界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将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或者调整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就业、公用事业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本地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此外,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一是公众参与环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二是专家论证环节,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的职责主要是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三是风险评估环节,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四是合法性审查环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是集体讨论决定环节,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