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限额每人每年3万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卫生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签发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于日前出台,《办法》规定:鞍山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负担的医疗费设立最高限额———每人每年度3万元。
《办法》规定,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市中心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市中医院、铁东区医院、铁东区中医院等综合医院被确定为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定点医院。
对于离休干部普遍关心的医疗费用,规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负担的医疗费设立最高限额,最高医疗费限额每人每年度为3万元,超出限额的医疗费,由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承担60%,所在单位承担40%。属于缴费减免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承担60%,市财政局承担40%。离休干部医疗费预付定额标准分别为:老红军、副市级以上离休干部、地专级离休干部(含三项待遇),离休的师职转业干部,每人每年5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局级离休干部、离休的正高级知识分子,每人每年300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年2400元。
《办法》同时规定,离休干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以下费用: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健康体检发生的费用;因自杀、自残以及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据悉,该办法适用鞍山城区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指2004年1月1日以前由鞍山市社会保险局医疗费统筹管理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以上人员按照本办法全员参加医疗统筹。在其它地区的市直企业及离休干部,参加属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