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办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依法经营水平,根据省司法厅的安排,市司法局开始受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一)公职律师
1、申请人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国家党政机关;
3、申请人为该单位的在编在岗公务员;
4、申请人为该单位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时间已达一年以上。
(二)公司律师
1、申请人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国有企业;
3、申请人为单位的正式在岗工作人员;
4、申请人为该单位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时间已达两年以上。
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公职律师
1、申请单位出具的正式公函。内容需包含:(1)申请原因;(2)申请人个人情况说明;(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填写《公职律师审批登记表》。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在外省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将资格档案调入我省。
4、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的认证书及复印件。
5、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任职文件(或干部任免审批表),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情况和编制情况证明、鉴定意见及同意其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工作满一年的证明。
7、申请人已明确《辽宁省律师协会章程》,并自愿履行律师会员义务的承诺书(需本人签字)。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近期两寸蓝底正装照片一张。
注:5、6项材料需有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方式。
(二)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的申办材料第5项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情况和编制情况证明、鉴定意见及同意其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
其余申办材料与公职律师相同。
注:相关表格可到鞍山政务服务网。
三、受理时间
2018年7月16日—8月3日。
四、受理地点
市民服务中心(东亚第一城)一楼9-11市司法局窗口。
联系电话:5591270、5591281、5591282。
鞍山市司法局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