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9号令),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原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发布单位,重新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后,原证作废。请本市广告发布单位于3月底前,到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市工商局申请受理地址: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鞍山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分局窗口(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咨询电话:0412-5591223。
海、台、岫地区广告发布单位请与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广科联系。有关要求须知和表格,请登录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查询、,网址: http://www.ashd.gov.cn/。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