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锦程水能发展有限公司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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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09日发表
本溪市锦程水能发展有限公司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该企业违反了《本溪市水污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款的规定,根据《本溪市水污染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对南芬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堆存的砂石和设备,进行清运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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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03:20:0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