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区环保局关于2016年10月1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6-3989535
通讯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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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锦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拘留所项目 | 锦州市凌河区重庆路30号 | 锦州铁路公安处 | 锦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拘留所项目,位于锦州市凌河区重庆路30号。北临地炮旅,东临钟屯村,西临锦承铁路,南临沈山铁路。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总投资4500万元。 | 一、施工场地周围要设置围档,同时要采取洒水增湿措施,控制扬尘污染。运送物料的车辆要用罩布覆盖,工地出口要派专人清理汽车轮胎上的泥土。要使用商品混凝土,现场不得设立搅拌站。 禁止夜间晚10时至白天早6时施工,确因工艺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时,要报凌河区环保局审批。 二、不得另设锅炉房取暖,项目必须采用集中供热方式或空调等清洁方式供暖。原有锅炉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全部拆除。 三、必须使用自来水公司供给的合格自来水;要按环评要求的数量和容积建设化粪池、隔油池,生活污水必须经化粪池沉降后排入市政管网,最后排入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四、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定期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 五、各水泵房、换热站、冷却塔应设置到独立封闭间内运行。所有设施应设置减震垫,使用软连接等减振降噪设备,保证噪声达标排放。 六、源头上,严格控制选材,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室内环境指标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落实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该项目建成后,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保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