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田地街道办事处富强社区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供稿单位:八田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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