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制定党风 行风建设相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市行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市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树立卫生行业良好形象,实现依法行政、廉洁行医,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阜新市卫生局制定党风、行风建设十七条相关规定。
其中主要规定严禁医务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在医疗服务、执法工作中接受患者、亲友或其他服务对象的“红包”和物品。严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接受医疗设备、药品、等生产、销售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邀请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医务人员开大处方,滥用抗菌药物、为药商统方。严禁医疗卫生工作人员酒后上岗,工作时间网络游戏、为患者诊疗服务中接打手机。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出具假证明和涂改医疗文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不履行职责在服务中推诿病人,拒收病人。严禁违反医疗规范,私自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推销药品、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从中谋利。严禁医疗机构和临床科室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办法,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严禁奢侈享乐、铺张浪费、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违背以上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予以待岗、解聘、辞退或开除。
并且规定要求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实行重点岗位轮换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剂科、器械科、总务科科长、主任任期满三年的,原则上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负责采购。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器械和办公用品的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实行二年定期轮岗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药品、器械及其他物资采购的分管领导实行二年定期轮换制度。其他科室负责人任职满5年原则上实行轮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