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情况变更民族成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办2日就国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变更民族成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出现两种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是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二是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每半年将全市民族成份变更审核情况向省级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每一年将全省民族成份变更统计数据向***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对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1日。
[新闻***]
内蒙古等多地查出高考更改民族成份考生
据新华社报道,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外传出消息称,2011年,内蒙古全区共查出高考中更改民族成份的考生800多名。
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厅长李东升介绍,针对近年一些考生更改民族成份以获取政策性加分,2011年,教育厅制定专门办法,对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严格审核身份,对涉嫌更改民族成份的4000多名考生进行核查,其中800多人得到最终确认和及时处理,维护了高考环境的公平和公正。
针对更改民族成份,在2012年高考报名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少数民族考生必须携带父母户口本原件,进行仔细核查,高中学校也在校内公示民族成份加分考生的名单。
另据报道,2012年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在当年高考各类资格审核中,共取消560名考生的高考报名或照顾录取资格。
据辽宁省招考办普招工作负责人张伟兵介绍,经省、市招考办审查,辽宁全省共取消37人2012年高考报名资格,主要是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外省籍考生。
同时,经严格核实和审查,辽宁全省取消了251名考生的照顾录取资格,主要是自行更改民族成份等。所有享受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名单已经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