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杨府发〔2004〕6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2月11日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1号令)及***国资委、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特制定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评估的经济行为
凡具有企业整体或部分进行改制、兼并、重组,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股权)转让、租赁、拍卖、抵押、增资扩股,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等行为之一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
(一)账面资产。根据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的有关科目进行评估。长期投资中,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的50%以上或相对控股的,要出具延伸评估报告。
(二)未在账面反映的其他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著名商标、商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销售网络等。
(三)企业因改制或重组,需要进行评估的部分资产。此项评估应在企业集团、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中具体确定的资产、负债范围内进行。企业在“评估有关事项说明”中应说明情况,评估机构也应在“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中揭示企业未进行整体资产评估的情况。
(四)剥离资产
1、应以剥离调整后的审计报告作为评估依据。
2、企业集团、上级主管部门对剥离资产要有处理意见,明确落实剥离资产的接受方,并建立对应账目。
三、评估程序和要求
(一)资产评估必须由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或出资者委托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集团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区国资办确认。
(二)区属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必须办理立项和确认;中外合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评审中心办理。
(三)评估立项采用登记制,即,被评估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完备齐整的资料后,便可当场登记立项。评估基准日距立项登记日,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四)符合评估报告要求和确认条件的,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需要通过会审的,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五)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委托书距向区国资办提出评估报告日,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六)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评估结果无效,一般不予延长。
(七)企业改制时,在资产评估前,要进行财务审计,对财务管理混乱、当年损益变化较大、资产负债变化较大的,要进行专项审计。
(八)涉及企业改制、国有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等经济行为,企业评估前,应张榜公示,公示包括公示时间、资产评估的内容、范围,并在《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中,对公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九)资产评估需提供企业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评估基准日报表,审计报告,产权证明文件(产权登记证、房地产权证、无形资产权属证明、交通运输设备的行驶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改制预方案,重要合同,债权债务超过百万元的凭证依据等材料,相关问题的证明材料是复印件的,必须由证明材料的提供方盖红章。对于立项、确认填写内容需要变更的,必须同时加盖评估机构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和授权委托部门印章。
(十)评估目的要写明具体经济行为,上级主管部门要有批复。
(十一)对重大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必要时,可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评估责任
(一)企事业单位在资产评估中,要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报表,隐匿、转移资产,提供虚假资料,随意要求高评或低评资产。对故意违反规定,造成评估失实、资产流失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集团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监督,尤其是对账外资产、待处理资产损失等,要严格把关,察看核实,弄清情况,如实申报。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法规制度,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科学合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违反行业规范,出具虚假报告。违反规定的,区国资办对评估报告不予确认,同时取消其在本区承接公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由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评估实施意见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