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安委办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委办局、街道镇、区属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市安全监管局的要求,为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活动,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安全生产法》是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等相关工作。
二、全面发动、认真组织,掀起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热潮
新的《安全生产法》于12月1日实施,认真学习和宣传是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各项内容的首要环节和基础,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积极参与、配合市、区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同时,结合本系统、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扎实有效开展以下活动:
(一)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工作,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板报、专栏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二)通过召开宣贯会议、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等方式,全面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工作。一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街道镇应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学习新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增强领导的法制思维和依法治安的能力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二是有关委办局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积极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有关委办局和街道、镇要加强系统和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指导工作,针对各行业、领域的特点,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三是各区属集团公司和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利用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契机,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性地制定学习计划,确保从负责人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到从业人员的全覆盖,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保证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层层落实,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结合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宣贯工作的进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严格按照新的标准和规定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进一步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把认真学习宣传新法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做出具体安排,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与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要制定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的工作方案,细化宣传要点,明确责任分工,健全保障措施,切实把各项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信息反馈。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活动计划安排(***1),加强对宣传学习活动各种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并于12月30日前将近期宣贯情况(含照片)报送区安委办。
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1、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活动计划
2、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活动计划
单位:
活动1、
活动2、
活动3、
注:请于2014年12月10日前反馈区安委办 传真:55218372
电子邮箱:1748851989@qq.com
***:2、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
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
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