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特别计划实施意见
杨府办发〔2009〕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特别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4月9日区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关于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
稳定就业岗位特别计划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区域就业形势的影响,根据市政府“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的各项工作措施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就帮助本区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力量
建立区稳定就业局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招商服务中心、区民政局、区建交委、区环保局、区科技园区办、各街道镇为成员单位,协调推进特殊时期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对困难企业受理、审核、认定,特殊困难企业审核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细化政策,制定措施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1、2008年第四季度发生亏损;
2、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减薪措施后,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3、目前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少于20人,且缴费人数不低于2008年12月末职工人数的80%;
4、对列入环保整治、节能减排、关停并转计划名单的企业,以及市政动迁范围的企业不纳入困难企业认定范围。
(二)特殊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文件规定,对生产经营暂时发生严重困难且恢复有望,属于地区或行业重点扶持、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
三、落实政策,稳定岗位
(一)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申请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二)实行轮班工作、岗位共享、培训过渡
困难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可采取缩短工时、轮班工作、组织培训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对实行岗位共享、停工期间,工资报酬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
对申请社保费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特殊困难企业中完全停工的员工,收入应不低于每人每月500元。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含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100%补贴。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费补贴或岗位补贴
对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医疗、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对特殊困难企业由市失保基金一般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为570元/月。其中,市失保基金承担380元/月,区财政承担190元/月。
对特殊困难企业由市失保基金一般给予3个月的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为576元/月。其中,市失保基金承担384元/月,区财政承担192元/月。
上述缓缴社会保险费、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三项帮扶措施,同一企业只可享受一项。
四、明确职责,紧扣节点
(一)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做好资金配比,确保各项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区国资委做好本系统困难企业的上报工作,并提出本区区属企业的名单;
区商务委做好符合条件的区属企业中原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
区科委做好各科技园区内困难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
区招商服务中心做好区属企业中外省市在沪投资困难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
区民政局做好对本系统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
区建交委做好本系统困难企业的上报工作,并提出本区属于市政动迁范围的企业名单;
区环保局提出本区列入环保整治、节能减排、关停并转计划的企业名单;
区科技园区办做好各科技园区(10家)内困难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
各街道镇做好经济园区内困难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时间节点
按照上海市稳定就业局势协调小组的工作要求,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镇于每月10日、25日分两次,遇节假日往后顺延至工作日,将认定的困难(特殊困难)企业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企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