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区开展事前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试行)
杨府办发〔2008〕4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开展事前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试行)》已经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本区开展事前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和各项民生政策,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三最”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本区社会和谐与稳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试行由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及各街道、镇联动,通过前置性减少收取住院押金、定点医疗机构减免特定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政策救助与社会帮困相结合的办法,以进一步缓解困难家庭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降低特困人群住院治疗门槛,为困难对象开辟一条就医治疗的绿色通道。现就试行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及标准
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的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患病救助对象),需要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于无力支付住院治疗押金,经申请审核后,住院押金一般按50%收取,特殊情况按街道、镇确认比例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基本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给予20%减免(每次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同一人一年内享受减免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治疗原则
以“定点医疗、保障基本”为原则,本区指定卫生系统所属8家二级医疗机构(杨浦区中心医院、市东医院、区老年医院、安图医院、控江医院、区中医医院、区精神卫生中心、区妇幼保健院)为患病救助对象提供优惠就医服务,做到“五合理”,即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住院、合理收费。
三、建立补贴机制
区财政每年在区民政局部门预算中安排100万元,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患病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减免。经费列支渠道为区安民帮困专项资金。每年按实结算,资金滚动使用。
四、操作流程(详见***一)
(一)申请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确认需住院治疗的患病救助对象,凭医疗机构的住院通知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向所在街道、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定
街道、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及住院通知单审核是否符合医疗救助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街道、镇在发放《杨浦区事前医疗救助告知单》(见***二)并告知患病救助对象或其家属享受事前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后,出具《杨浦区患病困难对象证明》(见***三,以下简称《证明》),并由患病救助对象或其家属在存根上签名确认。
(三)提交
患病救助对象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街道、镇出具的证明,定点医院与街道、镇电话确认后按《证明》收取住院押金。
(四)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定点医院加强对患病救助对象治疗费用情况的***,对需进一步治疗且个人自负医保范围内费用将超过应付住院押金的,应及时通知患病救助对象及街道、镇,并按原《证明》的收取比例向患病救助对象加收住院押金;对采用本市医保范围外药品或器材的,须由患病救助对象自行支付费用。
治疗结束后,在患病救助对象出院的前一天,由定点医院负责通知街道、镇共同办理出院手续(包括医疗费用总额与实付押金的差额)。
(五)减免
街道、镇根据与定点医院的约定派员前往医院协助办理出院及结帐手续;在医疗费用结清后,由医院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医疗费用减免,并在其医疗费收据和《杨浦区事前医疗救助对象减免结算清单》(见***四)一式二联上注明减免金额,街道、镇工作人员进行确认。
(六)帮扶
街道、镇在协助患病救助对象办理出院手续后,根据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及住院费用清单,按自负医保范围内费用(不扣除已减免费用)办理医疗救助等帮扶手续,并与患病救助对象或家庭结清其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对通过医疗费用减免、医疗救助等途径,仍承担较高医疗费用的患病救助对象,慈善公益组织根据有关帮困办法酌情补助。
五、经费清算
(一)街道、镇每年年底根据《证明》和结算清单进行汇总(见***五),上报区民政局。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减免金额每年年终清算一次,并向区卫生局填报减免人员明细清单(见***六)。
(三)区卫生局汇总各医疗机构上报明细清单后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道、镇上报的汇总情况进行审核盖章后报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对减免资金实行国库直拨,直接划拨至各医院。
六、检查评估
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结合年度社会救助专项检查对事前医疗救助工作试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适时召开街道、镇、定点医院及受助人员座谈会,及时了解情况。
附:1、杨浦区事前医疗救助流程图
2、杨浦区事前医疗救助告知单
3、杨浦区患病困难对象证明
4、杨浦区事前医疗救助对象减免结算清单
5、杨浦区患病困难对象住院治疗出证及救助情况表
6、杨浦区患病困难对象住院治疗和医疗费用减免情况表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