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构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即从2021年7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申请行政复议须提交哪些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请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并捺印,一式两份);
(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书面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答复》等);
(三)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①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名捺印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四)能够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六、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有哪些?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行政复议请求;
(4)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并捺印或者盖章;
(6)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日期。
(二)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七、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多久?
如果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即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
八、收到行政复议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期限
1.申请材料不齐或表述不清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2.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除不予受理、转送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理期限
1.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九、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何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市中区行政复议机构联系方式
受理机关:市中区司法局
承办股室:市中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一股、二股
联系地址:市中区文英街199号1栋2单元5楼1号
咨询电话:0832-2228992
***: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公民)
3.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组织)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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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