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关注8月28日起试点纳税人必看
【共同关注】8月28日起试点!纳税人必看
2022-08-25 10:26:00 来源: 秀峰发布
今天(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最新公告,表示广西将开展“全电”***受票试点工作。
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以下简称“‘全电’***”)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全电”***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带有“普通***”字样的“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相同;带有“普通***”字样的“全电”***,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相同。
三、“全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电子***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样式。
四、“全电”***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密码区不再展示***密文,改为展示电子***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号码及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网址。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带有“普通***”字样的“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或红字纸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或红字纸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
受票方已将***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信息。
九、纳税人以“全电”***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