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归国库专项用于矿山地质
各矿山企业:
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8〕8号)文件要求,为全面落实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及基金建立工作,经我局公告后,未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申请退还保证金的矿山企业,现将其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连同利息由高县人民政府收归国库,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相关工作。
现拟将缴国库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17日,公示期内矿山企业如有异议,请矿山企业形成书面情况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20办公室。公示期满后我局未收到书面反映情况,将视为矿山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其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连同利息将直接由高县人民政府收归国库,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相关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国库名单
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