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的通告
〔2022〕-191号
凭祥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行为的通告
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为落实好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禁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行为或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现责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单位(个人)自接到《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改正或治理因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其他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恢复原土地耕种条件。对逾期不改正、不治理或拒绝纠正其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对拒不履行生效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市自然资源局将立案查处,并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除地面上附着物,复垦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同时按占用耕地面积处耕地开垦费(15—80元/平方米)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的其他违法行为,处800—1000元/平方米罚款;单位(个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市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不得实施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对置若罔闻、顶风作案行为将采取“零容忍”高压态势,一经发现,坚决从严从快查处,绝不姑息。
四、对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发展林果业的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凭祥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