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通字〔2018〕10号关于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18年3月2日,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7]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助力贫困人员精准脱贫。
二、《方案》的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
1.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从2018年起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政府代缴政策与桂政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政府代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十三五”期间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2.完善待遇调整机制。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
3.强化扶贫政策协同。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医疗、生育保险方面
1.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扶政策比例。对于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时,其个人所需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按照《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丹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105号)第四条、“个人缴费补助对象及比例”规定执行。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民政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重度残疾人、部分少数民族等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助(上级另有文件规定从其新规定):
2.定点医疗机构用药保障制度。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本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需占药品总费用的95%以上。
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政策。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以下倾斜政策: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倾斜。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住院待遇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因病在统筹区内住院治疗的,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药品报销倾斜。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4.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多层次医疗保障。
大病保险。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衔接的优势,确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加大病保险,同时,要切实落实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的倾斜政策。
实行二次报销。参保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其余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依照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基金收支情况,使用当年结余大于5%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40%的二次报销。具体管理办法待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5.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间,对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实行保障机制。
取消医疗机构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兜底保障机制。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和费用管控的基础上,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住院医疗费总费用(含政策外、政策内自负药品和项目)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兜底拨款予以补助解决。
6.实行县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身份证明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
7.落实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政策。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三)工伤保险方面
1.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于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采取相对灵活的动态实名制进行参保。按政策规定落实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领域工程项目的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农民工,探索结合实名制台账、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事故的,尽快做出是否工伤认定的结论。
2.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发挥费率浮动的调节作用,降低工伤发生率。
4.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给予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中的医疗待遇。
5.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失业保险方面
1.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其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的,与城镇职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2.完善失业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标准,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3.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4.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帮扶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
5.深入开展失业保险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工作,给予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方案》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
1.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托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扶贫办开展信息共享,针对贫困人员开展参加社会保险信息比对,重点摸清各乡镇贫困村、屯、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中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对已参保的贫困人员进行身份标注,准确掌握城乡贫困人员信息,精准实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主动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各乡镇、村、屯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人员,要逐村逐户***服务办理参保缴费,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确保60周岁以上参保老人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要面向社会尤其是贫困村、屯,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采取群众通俗易懂、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重点宣传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和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的扶持政策,动员包括贫困人员在内的各类未参保人员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保险,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
(二)增强贫困村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加强经办队伍建设。要科学整合贫困村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经办力量。保障基层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保持经办人员相对稳定。加强贫困村经办人员的定向培训,打造专业化服务队伍,充分发挥人才引领带动脱贫作用。
(三)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协议管理,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按床日等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充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促进贫困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依托基本医保信息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试点,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垫资压力。
(四)加强对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创新思路,研究对策,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助推脱贫攻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扶贫办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与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县财政局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县扶贫办要做好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信息统计,并提供各乡镇、村、屯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存折账户账号等信息材料。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