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用人单位能否以受新冠疫情影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为减轻公司经营成本,某公司以疫情经营困难,需进行业务调整及战略发展需要为由,撤销小明的岗位,未经协商直接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与小明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该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分析: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企业受疫情影响致其经营困难,进而选择精简人员以达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实属无奈之举,但疫情并非是用人单位可以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应先行与劳动者协商合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调薪、调岗等措施方案。若用人单位确因经营困难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认为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遵守法定程序与劳动者先行诚信磋商变更劳动合同如薪资、工时、岗位等事宜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同时亦须证明疫情导致企业经营的状况也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
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以疫情导致公司经营模式调整撤销了小明的岗位,进而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解除与小明的劳动关系。但公司未遵守法定程序与劳动者小明先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小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