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10月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0月19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86960216
通讯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处
听证告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1、扬子江酒业(泰州)股份公司年产灌装300吨浓香型、酱香型白酒项目
项目名称 | 年产灌装300吨浓香型、酱香型白酒项目 |
建设地点 | 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振兴大道9号 |
建设单位 | 扬子江酒业(泰州)股份公司 |
环评机构 | 泰州易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扬子江酒业(泰州)股份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等。公司租用泰兴市银杏制品厂的标准厂房,建设年灌装300吨浓香型、酱香型白酒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取得泰州高港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备案证。该项目预计投产后形成年灌装300吨浓香型、酱香型白酒的生产规模。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是粮食破碎粉尘,陶坛、不锈钢储罐挥发乙醇废气,调配、灌装挥发乙醇废气,清蒸、摊凉产生的臭气和危废暂存废气。粮食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5m高排气筒(1#)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2#)排放;陶坛、不锈钢储罐挥发乙醇废气,调配、灌装挥发乙醇废气,清蒸、摊凉产生的臭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大气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 (2)废水: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洗瓶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洗瓶废水、纯水制备浓水一起接管至江苏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集中处理。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经隔声、减振措施处理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有废包装材料、收集粉尘、废滤膜、废布袋、废机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以及生活垃圾。其中废机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废机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包装材料、收集粉尘、废滤膜、废布袋外售物资回收部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在采取上述分类处理处置措施后,项目固废“零”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
2、泰州市高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新增年产300吨过滤新型材料生产项目
项目名称 | 新增年产300吨过滤新型材料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化学新材料产业园泰州市高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建设单位 | 泰州市高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江苏易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泰州市高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位于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泰镇路122号,成立于2003年9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非织造布、粘合衬、服装辅料、粘合剂、热熔胶、纺织专用设备制造、销售;涤纶纤维、粘胶纤维、锦纶纤维、无纺布医用胶带销售等。2011年企业投资1200万非织造布项目;该项目于2011年3月通过泰州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审批;于2014年1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投运,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热轧型非织造布7000吨和浸胶型非织造布3000吨的生产能力;泰州市高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3月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登记回执(许可证编号:9132***********70A001Q)。 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企业拟投资500万元,利用泰州市高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厂区内现有空置1号厂房,购置浆点生产线、撒粉生产线等国产设备5台(套),采用圆网转移及花辊震动等技术、工艺建设新增年产300吨过滤新型材料生产项目,配套建设废气收集设施,并对公用配套工程进行适应性改造。项目建成后,形成新增年产过滤新型材料300吨的生产能力,产品主要外售医疗器材生产单位制作医用防护服、口罩、手术服,属于卫生材料,预计年可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利税35万元,该项目已通过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备案,项目代码:2208-321203-89-02-973844。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本项目涂胶烘干、加热烘干废气:新增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依托现有)+DA001排气筒(15m)处理后高空排放,投料废气经移动式粉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上粉废气经设备自带旋风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在厂界的无组织排放浓度均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的标准,可实现达标排放。 (2)废水:本项目无废水产生及排放。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经隔声、减振措施处理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本项目废边角料出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