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第18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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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9月13日发表
(2010年4月22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市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8号议案的调查报告》和该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会议同意市人大农业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审议结果报告,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着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本决定的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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